激发消费活力 优化消费环境 南漳法院在行动

3月13日上午,南漳县以“激发消费活力”为主题,在水镜广场隆重举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宣传服务活动,南漳法院以此为契机,积极参与活动,与县市场监管局等多家单位一起进行了普法宣传,助力营造辖区健康的消费环境。

“原来正品和假货的味道区别这么大,以后买东西我知道怎么辨别了!”“还可以通过扫码识别产品的真假,太方便了!”活动现场,该院审判管理办公室副主任赵晓楠就日常生活中出现的“山寨”花露水、香皂、牙膏等产品现场说法,向群众讲解真假商标甄别方法,同时用以案释法的方式提醒群众理性消费、依法维权。

活动中,干警们向过往群众发放宣传资料,解答了群众提出的生活中遇到的网络购物、产品质量、售后保障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群众增强法律意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

南漳县副县长周建强、县市场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王休豪到法院普法宣传点位与干警进行交流。

消费者权益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以下9项权利:

一 安全权: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二 知悉真情权:

消费者享有知悉商品真实情况的权利。

三 自主选择权:

消费者享有自由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四 公平交易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五 求偿权: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六 结社权:

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七 获得有关知识权:

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八 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受尊重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九 监督权: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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