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9日,我县两家茶叶生产企业因未严格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规定而受到警告处罚。这是自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实施《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来,我县开出的首张“罚单”。
当日,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两家茶叶生产企业均未严格执行《规定》,在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中敷衍塞责,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执法人员遂向两家企业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如果企业不及时整改,将面临更加严厉的行政处罚。
《规定》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依法配备食品安全员,达到一定规模的食品企业还必须配备食品安全总监。要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坚持每天、每周、每月通过鄂食安微信小程序上传工作记录。企业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通讯员:王浩东|编辑:张娜
责任编辑:周尔华/卢姗娜|审核: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