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规定,现将我县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2023年度年报公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年报公示主体
2023年12月31日(含)前,在全县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
二、年报公示时间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
三、年报公示方式
1.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自主公示2023年度报告。
2.个体工商户也可以纸质方式向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填报年报进行公示(在海关注册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3.办理歇业备案的经营主体仍应按时公示年度报告;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被撤销登记的各类经营主体不再报送年报。
四、关于多报合一
按照《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 商务部 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的要求,海关管理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机构)仍通过公示系统(湖北)报送海关或商务、外汇部门“多报合一”年报内容。
按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工作的通知》(鄂市监信监〔2023〕29号)的要求,今年首次实施与税务部门年报“多报合一”改革,采取“授权共享”的方式,经营主体在公示系统(湖北)填报年报时,可选择自动获取税务年报相关信息。
五、法律责任
经营主体应当如实填报年度报告,并对报送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8号)规定,大型企业在报送年报时应当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报公示,未按照规定公示或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六、防诈骗提醒
经营主体公示年报的唯一官网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网址:http://www.gsxt.gov.cn点击“导航”至“湖北”或https://scjg.hubei.gov.cn/hbgsxt/)。
市场监管部门对报送年报和公示其他信息不收取任何费用。对发现冒充市场监管部门发送的年报链接、收取费用等乱象,不要点击,以免上当受骗。同时,可以向属地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七、年报咨询电话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0710-5232733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来源: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编辑:陈梦露|责任编辑:刘伟
审核:代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