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我队于二〇二〇年元月至二〇二三年四月期间,依法扣留大型汽车48辆、中型汽车4辆、小型汽车180辆、低速汽车1辆、三轮摩托车116辆、二轮摩托车1439辆、电动车185辆、自行车17辆,共计1990辆。但车辆驾驶人及所有人、管理人至今未前来接受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驾驶人或者车辆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
特此公告。
南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二三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