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5日,南漳法院联合武安镇政府、城管、卫生院等部门,对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开展强制执行。

武安镇某村村委会与村民丁某恢复原状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丁某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拆除占用某村委会四组土地上的建筑物、清除堆放物,将土地恢复原状后交给某村委会管理。后丁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丁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仍占用村集体土地,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动中,执行干警做丁某调解和劝导工作时,丁某表示其年老体弱,无力将在空地上搭建的板房、堆放的木材等杂物运走,不愿自行拆除。该案涉及农村集体土地,关系到村集体和村民的切身利益,南漳法院遂作出强制腾退决定。
最终,历经9小时,工作人员将被执行人侵占的村集体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依法清除,涉案土地顺利返还给村集体。现场还邀请县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全程见证执行。
通讯员:王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