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县人民政府关于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序号10)完成情况的公示

按照《关于做好第二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验收销号工作的通知》(襄污防攻指办文〔2024〕11号)要求,结合部门职能,该项任务已按要求完成整改任务,现将整改情况公示如下:

一、反馈问题

环境保护税征缴机制不健全,部分排污企业长期未交环保税。

二、整改目标

进一步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征管协作机制,完善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落实常态化复核机制,定期开展风险核查,深化排污信息成果运用,提高环保税征管质效。

三、整改措施

(一)落实征管协作机制。明确各部门征管协作人员和牵头内设机构,确定责任人和联系人,协调对接具体工作,确保信息共享、比对复核、征管协作等工作落到实处。深化落实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不断提升环境保护税共治水平。

(二)落实涉税信息共享机制。规范共享信息内容、明确信息交换方式、规范信息交换时限。税务部门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获取排污单位排污许可、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等环境保护相关信息;并定期将纳税人纳税申报、税款入库、减免税额、欠缴税款以及风险疑点等环境保护税涉税信息,交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三)落实常态化复核机制。税务部门应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交送的相关数据资料进行比对,发现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四、整改完成情况

1.两部门牵头内设机构责任人和联系人,已召开联席会议,及时了解工作动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堵点;

2.强化与生态环境部门之间的联系,生态环境部在每季度末次月10号前向税务机关传递共享信息,税务部门在每季度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向环保部门传递相关税收数据,同时做好信息传递,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发放、纳税人污染物排放数据、环境违法和受行政处罚情况;

3.税务部门在申报期结束后,开展环境保护税纳税人申报数据比对工作,提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进行复核。同时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复核意见,通知纳税人更正排污信息,根据复核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2024年对64户企业逐户收集排污许可证,并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上的污染物类别和排放口信息完善环保税税源信息,纳税人按季申报征收成为常态。

如对该问题整改公示情况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2024年12月31日—2025年1月10日)向南漳县人民政府反映。

南漳县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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