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市场经营主体及相关单位:
春节假期临近,为保障节日期间全县重要民生商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现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提出如下价格政策提醒告诫:
一、各相关经营者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自主制定价格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为消费者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和服务。
二、经营肉类、鱼类、蔬菜、蛋类、米面油等生活必需品的经营者,在春节期间,要严格落实各项价格政策规定,不得采用相互串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手段推动价格过快上涨。
三、商场、超市、各类卖场要认真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做到明码标价,不得虚构原价、先提价再打折让利、虚假优惠折扣;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欺诈消费者;要自觉规范促销行为,不得开展虚假有奖销售、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将自主制定的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严禁借节日之机捏造和散布涨价信息、强制搭售和捆绑销售。
四、药品批发零售及医疗涉疫服务相关经营者要切实加强价格行为自律,遵循诚实守信、质价相符原则,依法合理制定价格,保障药品及医疗涉疫服务价格基本稳定。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
五、客运经营企业、车辆救援服务和高速公路收费站等要做好价格公示,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严格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价格优惠措施,严禁趁节日交通繁忙之际违规涨价、价外收费和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六、住宿、餐饮、停车、交通等服务行业经营者,要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履行价格承诺,不得借节日之机哄抬价格、隐瞒价格附加条件,不得以虚假标价、模糊标价、虚假折扣等手段实施价格欺诈侵害消费者权益;价格如有变化的,必须提前公示告知消费者,严禁事后收取未标明的费用。(接受“团年宴”预订的餐饮经营者,在接受预订时应将消费价格采取菜单或合同的方式告知预订者)。
七、景区内外经营者要严格执行景区门票和商品服务价格政策,要在售票或服务处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牌,门票、索道、观光车、导游讲解、购物、餐饮、住宿、停车、娱乐等相关服务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在显著位置标明服务价格、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优惠政策和投诉举报电话。要严格履行价格承诺,落实旅游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不得有强行销售联票、强制代收保险费以及其他乱加价、乱收费行为。同时,要着力规范景区内所有餐饮、零售摊点、车辆停放等服务场所的价格行为,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欺客、宰客,净化旅游市场环境。
八、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应按照提醒告诫要求,认真进行清理自查,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在春节期间加强市场巡查,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囤积居奇、价格欺诈、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并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全县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的价格行为进行监督,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保存相关证据,及时拨打12315、12345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2026年1月27日